Post By:2008/2/23 0:06:57
今天碰到一個事特地要咨詢一下,事情是這樣的:在初六我在*園蛋糕定了一個蛋糕,當時它在搞活動,是寫的是滿30送10元代金券,滿50送20元代金券,滿70送30元代金券,我買了一個58的蛋糕,就送了我兩張代金券。今天,我拿起送的代金券去店里買東西,卻被告之代金券只能購買生日蛋糕,我問為什么呢,又沒有寫得有,他說代金券里寫有一條:此券只能在35元以上的生日蛋糕使用。我的理解的是買生日蛋糕只能在35元以上,并沒有說明不能購買它店里的其他東西,比如說面包等等,而且當時我購生日蛋糕時我問了他的店員,我說是不是什么都可以買,對方告訴我是可以的。
在我提出我的想法時,他的店員說最后還有一條,“本解釋權歸*園蛋粒所有”,我們都知道1、“最終解釋權”條款是沒有法律效力2、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(fā)生爭議時按.《合同法》明確規(guī)定,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(fā)生爭議時,應當按照通常理解給于解釋;對于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,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解釋。也就是說,商家在行使最終解釋權時只能以大眾化常識作為參照對象,任何利用所謂的“最終解釋權”蒙騙消費者的行為都是法律所不認可的!断ā分忻鞔_規(guī)定:經(jīng)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規(guī)定,或者減輕免除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。格式合同、通知、聲明等含有前款所列內(nèi)容的,其內(nèi)容無效。3、“最終解釋權”條款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
我想問的是我能維護我的權益嗎?要如何做呢?